@毕业生们,这些就业劳动法律风险你是否清楚?

   日期:2025-08-06    作者:yh34j 移动:http://mipe.zybear.com/mobile/quote/45.html

初入社会的毕业生们,面对就业市场,你们是否怀揣憧憬却也容易感到迷茫?求职路上,一些看似“常规操作”或“无奈之举”,可能暗藏法律风险。薪资、试用期、合同、社保、培训费……这些关键词背后,你是否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应聘时,HR告诉小明公司有“试岗期”,入职前需先“无薪试岗”3天,小明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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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企业以“试岗”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本质是无偿占用劳动、克扣或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02

老板以要多考察小明的工作能力为由,给他定了1年的试用期,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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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3

小明入职公司后,HR告知其书面劳动合同需试用期结束后统一签订,这是否合法?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何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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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公司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未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4

公司最终同意与小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很多条款空白的情况下,要求其直接在落款处签字,小明应该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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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在留有大量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相当于签下一张空白的“法律支票”。这种“先签字后补条款”的操作,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劳动者将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5

在试用期期间,公司以“非正式员工”为由,未替小明缴纳社保,这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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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缴或少缴都是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06

试用期即将结束,公司以“培训费”为由扣除小明部分工资,公司收取培训费的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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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劳动者。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培训费”“押金”“服装费”“工本费”等名目的费用,是《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毕业生们,求职路上,法律是你的铠甲,警惕是你的盾牌。希望你们增强法律意识,擦亮双眼、认清“陷阱”,迈好职场的第一步。祝所有毕业生都能找到心仪的工作,在法治的阳光下扬帆起航!

来源:拱墅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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