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近年来,青海颁布《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为青海生态环境保驾护航,让这片古老的土地焕发出“湖清海晏,大美净好”的繁荣景象。未来,青海还是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要抓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聚焦“法治+生态”模式,奋力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画卷。
一、深刻认识“法治+生态”模式的重大意义
(一)“法治+生态”模式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青海的具体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把青藏高原建设成为生态文明高地。”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则离不开法治保障。2015年通过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22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及2024年通过的《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皆是“法治+生态”模式的生动体现,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成果。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地方法规,统筹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着力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切实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的青海实践,是青海各族干群铭记习近平总书记深切嘱托、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生态”模式是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也是青海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突出了青海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把节能降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全领域,推动能源利用清洁低碳转型。这一规定带来的相应举措就是青海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是青海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真实写照。基于党中央对青海的特殊定位,青海要把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摆在突出位置,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现代化,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青海高质量发展,需要牢牢把握住法治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三)“法治+生态”模式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治+生态”模式,通过立法保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到“能呼吸干净的空气、喝上放心的水、出门见绿”。青海的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生态保护的成效直接映射在民生质量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的条例,以此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法治+生态”模式在青海的伟大成就
青海是“中华水塔”,有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青海在具体实践中把保护好生态环境作为“国之大者”,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正在建设具有青海特色的国家公园群,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成就了大美青海的亮丽“名片”。
“法治+生态”模式持续发力。通过推动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的协同发展,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得到有效实施,这是实现青藏高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作为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范和生态修复的主要力量,被赋予了强化法律执行的责任。青海坚持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步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相继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到实处。
国家公园群建设成效显著。青海在三江源和祁连山两个国家公园试点的基础上,率先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这在中国是开创性的。随着中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启动和第一批国家公园的正式设立,青海开启了国家公园群建设的新篇章。《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作为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该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注重青海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特别是在加强三江源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做出了总体规定。
生物多样性保护稳定向好。在青海认真执行生态法规的基础上,随着国家公园群建设的推进,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迎来了新的机遇。目前,青海省已有75%的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显著增加。祁连山国家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摸底调查中,共记录到野生脊椎动物280种,无脊椎动物522种,维管束植物543种,大型真菌203种,水生生物575种,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在青海得以不断彰显。这些数据和措施表明青海在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实践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及其成效。
三、准确把握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青海新画卷的正确方向
在“法治+生态”模式的推动下,青海的生态环境实现了良性发展,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青海须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出发,探索新的治理方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法律框架下全力打好生态环境治理的“组合拳”。生态保护是一场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必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重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有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和政策等手段。深化数字化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在政法工作中的应用,是发挥新质生产力效能的典范,是提升执法司法效能的关键。政法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协作,特别是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通过构建数字政法创新案例,如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数字化平台,提升检察机关对多源数据的汇聚、管理、分析能力,满足多元化多领域行政执法监督需求。
在制度框架下构建生态环境治理的“全链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效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确保在信息共享、形式分析、证据获取、纠纷处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有效衔接。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严格的执法和严肃的问责,确保制度的权威性。此外,还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其他领域的合作,构建一个全方位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网络。
(作者分别为: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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