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外,律师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坚持认为当事人及全案应属无罪。简述无罪辩护观点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中游戏内赌博盈利的事实不存在,案涉公司和人员仅有监管不利责任
案涉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系属于符合棋牌类游戏运营规则的合法游戏。之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主要是网络币商(形式上也是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系统中针对不同等级的“玩家”售币价格或者售币优惠活动的不同,实现低价买币。币商获得游戏币后,通过其他平台售卖游戏币,与游戏玩家达成一致后,将低价币以稍高价格出售给游戏玩家盈利。之后利用游戏系统管理漏洞(如好友跟随功能),将约定游戏币“输”给游戏玩家,币商最终实现了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盈利。但少数币商的行为并不等于真实游戏玩家的游戏娱乐行为。
本案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与币商存在利益上的共谋、共享,特别是无法证明游戏玩家通过玩游戏在游戏系统内部可以赢取人民币这一功能。实际上案涉游戏系统本身根本无法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盈利,也就不存在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进行赌博、盈利的可能。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在此情况下,案涉公司开发、运营此类游戏的行为,就不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只应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二、诈骗罪的指控虚构事实、主观故意的要件不具备
诈骗罪的指控源于案涉公司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使用了机器人。但是,系统中设置机器人只是出于提升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人少时负责陪玩。机器人可以促进游戏玩家的消费,但游戏玩家是否消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消费(错把机器人当为真人才充值),这些都不能简单的归于机器人的“功劳”。所以,诈骗的主客观要件都不具备,不成立诈骗罪。